欢迎光临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本司生产销售悬浮地板人造草坪,欢迎致电咨询或到厂参观考察!
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
全国7*24咨询热线:

400-6868-175

新闻中心

河南南阳捣毁站街卖淫“市场”受大哥保护公然大街招嫖!

时间: 2024-04-15 12:48:54 |   作者: 新闻中心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3日发布案件消息,被告人王某甲、叶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魏某甲、王某丙、闫某某、魏某乙、魏某丙涉嫌组织卖淫、被告人刁某某、崔某某、丁某某、武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行为涉嫌引诱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刁某某(绰号: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6********,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口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协助组织卖淫组罪,于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1********,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厂家属院。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97********,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71********,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监视居住,于2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6********,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7********,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小区某某楼某某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浪欢),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1********,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家属院。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90********,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5日被给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86********,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2月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9********,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县某某镇某某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90********,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初中毕业,南阳市某某北路某某足浴店员工,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乡某某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98********,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社旗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乙,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99********,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社旗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叶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魏某甲、王某丙、闫某某、魏某乙、魏某丙涉嫌组织卖淫、被告人刁某某、崔某某、丁某某、武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行为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3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4月9日、6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9日、7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刁某某为首控制保护的多个组织卖淫团伙,在南阳市某某路两侧形成站街招嫖卖淫“市场”, 刁某某在此以自己为公安机关线人、“大哥”自居,招摇撞骗,收取保护费,接受组织卖淫者吃请送礼,为相关卖淫行为说情打招呼。组织卖淫者以有“大哥”刁某某罩着,采用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形成刁某某为纠集者、王某甲、刘某某、魏某乙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租用南阳市某某路某某技校北门附近民房为卖淫场所,先后招揽组织刘某甲、刘某乙等多人在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附近站街招嫖,从中非法获利。

  2017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叶某某租用南阳市某某路加油站西附近民房为卖淫场所,先后招揽组织魏某丁、汪某某等四人在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附近站街招嫖,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叶某某组织其他人卖淫仍帮助打扫卖淫场所并放风。

  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丙、闫某某租用南阳市某某路加油站东附近民房为卖淫场所,先后招揽组织刘某甲、何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附近站街招嫖,从中非法获利。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乙招揽组织“某某”、“某某”、杨某甲、芦某某在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附近站街招嫖,从中非法获利。

  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租用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厂东民房为卖淫场所,先后招揽组织杨某乙、施某某卖淫;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丁某某招揽组织杨某乙、施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在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附近站街招嫖,从中非法获利。

  2015年以来,被告人魏某乙租用南阳市某某路与某某街交叉口附近民房为卖淫场所,先后招揽组织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卖淫;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魏某丙租用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附近民房为卖淫场所,先后招揽组织郭某甲、郭某乙、周某某等人卖淫;被告人魏某乙、魏某丙获取嫖资的10%,被告人魏某甲获取嫖资的30%。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魏某甲安排被告人武某某每天代为保管魏某乙、魏某丙组织卖淫嫖资的40%,后每月给魏某乙、魏某丙嫖资的10%,魏某甲仍获取嫖资的30%。

  2017年3月,被告人魏某甲在其位于南阳市某某北路经营的某某足浴会所,招揽组织其他人进行“”、“打飞机”,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叶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魏某甲、王某丙、闫某某、魏某乙、魏某丙组织三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崔某某、丁某某、武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引诱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甲、武某某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别的罪没有判决、缓刑考验期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从2008年开始,这10年间,王在清通过组织16万次的卖淫行为,共赚取了1.2亿元。

  在他的色情集团内,王在清实行严格的规章制度,失足女们每个都被编号,并要学习管理制度,每个场所也各有各的管理制度。

  集团内的失足女几乎每个人每天接客都在3人以上,多的达到七八人,平均每月收入两三万元,而嫖客大多数都是有社会地位的人。坊间传言,说是王在清场子的失足女,都要比其它场所的更有面子。

  仅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间,当地群众举报会所卖淫嫖娼的警情次数,就达几十次之多,但因为王在清背后庞大的政商关系网,这些举报没有激起一点水花。

  据悉,王在清构建的色情集团倒塌后,曾牵出当地4名公安局局长等警界官员,在当地引发了巨大震动。

  9月1日,据上游新闻报道。2020年6月3日,王在清因犯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罪等16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

  一审宣判后,王在清等多名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目前,王在清妻子王景的辩护律师透露,自己已于8月底向徐州市中院提交了6份新证据和16份申请。

  在1980年出生的王在清没想到,24年后自己的一个决定,会改变自身的一生。

  2004年,时年24岁的王在清,站在了人生的一个岔路口,经过深思熟虑,他选择承包了徐州开元酒店的康体楼,从此开元二字成为他人生的标志。

  这不是一个普通的休闲场所,里面有夜总会和桑拿,桑拿里面有卖淫服务,第二年,王在清又承包了开元二期迎宾路颐和洗浴,但因为失足女少,生意并不太好。

  2008年,去北京发展无果的王在清,回到了徐州,他通过组织卖淫,开设多家娱乐场所积累资本。

  仅仅一年后,2009年12月10,王在清在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江苏丰疆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投资的金额为3000万,后变更为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疆集团)。

  明面上,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市场营销策划;园林景观设计等。但实际上,王在清将涉黄产业、娱乐产业和内保均置于集团管理之下。

  以丰疆集团为依托,到2017年,王在清在徐州市区和河南开封等地开设了6家会所,其中两所是会员制场所,客人必须充值1万元以上才能成为会员,只有持卡才接待。

  为了用正规按摩掩饰卖淫服务,王在清还曾特意到南京、澳门考察会所家装设计风格。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装了不少防盗门和密码门。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王在清用其亲属的名字注册过多家公司。

  在王在清的色情集团内,他对服务员、失足女的仪容仪表、培训站姿、礼貌用语、服务流程、上班时间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失足女要求是身材好,颜值高,且都要由技师经理统一筛选培训,培训内容有全系列服务项目,除此以外,失足女们每个都被编号,并要学习管理制度,每个场所也各有各的管理制度。失足女要求整洁、卫生,上班期间一律穿灰色短袖衬衫、黑色裤子的工作服,每天下午1点到凌晨2点。

  其次,王在清对失足女的提成也做出明确规定,以680元为起点,失足女可拿到四到六成的提成费用,但绝不允许接私活,据悉,几乎每个失足女每天接客都在3人以上,多的达到七八人,平均每月收入两三万元。

  2013年10月,两人结婚,婚后王景进入丰疆集团工作,并在王在清要求下管起财务工作。

  但没过多久,一项关于技师提成的支出引起了王景的注意。几经询问,她得知这笔开销主要是为了支付失足女的工资,王景没想到,在自己眼中,温柔、情商高、体贴人的理想丈夫,背地里竟然做这样违法乱纪的事。

  由此,两人产生矛盾,并在公共场所多次争吵,在丰疆集团闹得人尽皆知。王景甚至通过割腕自杀的方式阻止王在清,但没有一点效果。

  为了安抚妻子情绪,王在清曾在写给王景的保证书中写道:看着你内心这么难过,我内心发誓,一定要改变做人做事的方式等等,以后不会再骗你。

  王在清还表示,我内心深处感觉自己错了,而且错大了,错得不可原谅……王在心向老婆说:对不起……

  但事实上,王在清一边给妻子写下按着血手印的保证书,一边告诉小弟们另起炉灶。为了不让妻子王景发现,他还曾另开账户当起幕后老板,但吸毒、嫖娼依然是家常便饭。

  2017年6月15日,在徐州海天净尘私人会所888帝王房,王在清与吸食毒品,王在清还安排失足女周某乙和闫某某到场,后四人进行活动。

  在周某乙离开后,王在清又安排失足女徐某某到场。王在清以金钱引诱徐某某、闫某某吸食毒品。之后王在清和、徐某某、闫某某两男两女进行活动。

  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王在清联系张某某购买毒品后,和一起与失足女张某某以及另外一名失足女进行活动。期间,王在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

  同年12月5日,王在清购买毒品后,安排失足女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到预定房间提供服务。王在清、周某乙、王某乙除了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在外,6人还进行活动。

  2018年6月3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一次突袭检查中,王在清经营的多家会所近百名失足女被查获,王在清随之落网。

  经查,王在清近十年组织过的卖淫行为,有据可查的次数超过16万次。落网两年后,2020年6月3日,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在清犯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16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因曾参与过公司经营,王在清前妻王景也被列为2号人物查办,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此以外,涉案的其余27人,也因犯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等多项罪名分别获刑。

  一审宣判后,包括王在清、王景在内的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王景称其对王在清组织卖淫等行为多次制止,并未参与,且后期对其仍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并不知情。

  目前,王景的辩护律师透露,他已于8月底向徐州市中院提交了王景割腕自杀救治病历、王在清承诺书等6份新证据,并提出调取证据、审计鉴定、证人出庭、开庭审理等16份申请。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在这起错综复杂的案件当中,除了王在清及其团伙的涉黑违法乱纪活动,我们更应该看到当地群众在8个月里向有关部门举报几十次之多,却申诉无门的无奈。

  随着王在清的落网,他背后庞大的政商关系网,也将逐一浮出水面。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进行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整顿,重拳出击,让黑恶势力无伞可遮、无处可藏。

  黑恶不扫,社会难稳,黑恶不除,民心难安。坚决铲除,坚决依法、精准、安全打伞,毫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