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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48812】罚!揭阳一塑料加工厂因这行为被罚22万元!

时间: 2024-04-24 05:11:05 |   作者: 新闻中心

  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塑料加工厂展开执法查看,发现你施行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坐落加工厂内出产车间西侧沉积池中未经赞同私自设置一排污口(现场查看时该排污口没有废水排放)连接到厂外西北面雨水沟。存在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分的规则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3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15号)奉告你陈说申辩权、听证请求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或听证请求,视为抛弃该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限你自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实行。